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龙县永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258号之一
申请人:黄龙县永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路。
法定代表人:康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丰,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黄龙县永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系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龙县永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35097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35097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霍宏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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