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裕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566425788M,住所甘肃省会宁县农业产业园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52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待鉴定做出后确定)2.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受雇于被告**,为其提供劳务。2022年6月14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被告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会宁县***二期治理工程工地干活时被电锯将手指割伤,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会宁县中医医院治疗,**当时向医院谎称原告系干活时自家电锯切伤。原告在医院治疗13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骨折病、开放性指骨骨折、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入院及出院手续都是被告**办理,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共支付医疗费**共支付医疗费957.18。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并非甘肃拓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起诉对象错误。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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