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民初510号
原告:***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职工,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