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2297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96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赫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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