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2297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96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赫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