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财保78号
申请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51308992E,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周宏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52630123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狄,职务:经理。
申请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口县的到期债权126402元(商砼款122520元、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1132元)实施保全措施。申请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林口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黑(2021)林口县不动产权第0××6号]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口县的到期债权126402元(商砼款122520元、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113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林口县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林口县[黑(2021)林口县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1152.01元,由申请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