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周宏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500××××64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8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时大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