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新阳路773-6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狄,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