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66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祥,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林口县奎山镇马安山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狄,该公司总经理。
***与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荆海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