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0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52630123N,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达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