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9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丽海花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A/div>
负责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松**科技二街**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珠江西三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名下银行存款1061196.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