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生与被申请人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生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