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40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万元,申请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西路12号房产一处(房权证胶变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4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郑州西路12号房产一处(房权证胶变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辉明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