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94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少恒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