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742号之一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沙沃乡逍遥寨幸福路东006号,系***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高阳镇政府59号,身份证号:410221198007155933。
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孟霞,女,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202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霞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霞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