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744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0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06月2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杞县沙沃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0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孟霞,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霞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霞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