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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电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电勤,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沙沃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王电勤、***、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豫0202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