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沙沃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豫0202民初2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