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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743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03月2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0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杞县沙沃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0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