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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744号之一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王电勤,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电勤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张起防,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0202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电勤、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电勤、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