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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738号之一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0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杞县沙沃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1129989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0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20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河南省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