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3128民初635号

原告: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普湖县。

原告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及欠款379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及欠款利息37940*6%*4.5年=10243.80元;3.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资等材料,2015年3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7940元欠款,并承诺2015年10月20日捡完棉花就给钱,2015年10月被告说自己生病花掉30余万,请求第二年给钱,现在已过去4年,被告也承认事实,但余款至今未付,一直拖欠,现原告公司也急需给公司的工人发放工资,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盼。

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农资款3794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欠原告37940元的农资款属实,2015年10月20日已通过该公司的销售员刘毅偿还了原告10940元,至今尚欠本金27000元。

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证明通过原告公司的销售员刘毅给该公司支付10940元的事实,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种植大户,从2013年开始在被告公司购买农资,2015年3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农资款37940元欠款,并承诺2015年10月20日还清欠款,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该公司的销售员刘毅偿还了原告10940元,后因被告生病住院无生活来源,故尚欠本金27000元至今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资用于种植农作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015年3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农资款3794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通过该公司业务员刘毅支付了农资款10940元,目前尚欠本金27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000元本金有理,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没有按时还款事出有因,考虑到被告现在生活较困难,本院酌情支持利息5000元。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因病没有支付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农资款本金27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天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伙权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程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