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851号
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星,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山西永宏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