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924号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岗,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俊。
被申请人: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道金川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璟麟。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4878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1748781元的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4878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