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4民初736号
原告:于宝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原告:张文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玲,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俭。
本院在审理于宝江、张文权与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宝江、张文权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宝江、张文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00元,减半收取1425.00元,由原告于宝江、张文权负担。
审 判 长 任彤彤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