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健。
上诉人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媛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案涉合同的内容能够确定实际签订地点确为被上诉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所,具体明确,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并拖欠工人工资,其代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垫付了欠付的工资而请求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返还其垫付的工资及垫付资金利息,据此本案应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XX路XX号,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媛   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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