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47号
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媛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健,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农庆庄。
被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敬国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