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家稻地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唐山开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庆南西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7元,保全费3200元,由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边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