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9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885-1号
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立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边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