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5民初260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南西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邢洪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赵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薄桂红,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赵靖、薄桂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款227119元整;二、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和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河钢产业升级宣钢产能转移项目全厂综合管廊地下给排水管道施工工程(17#路第二段)的施工合同,被告***和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签订了河钢产业升级宣钢产能转移项目全厂综合管廊地下给排水管道施工工程的合作协议,原告和被告***又签订了河钢产业升级宣钢产能转移项目全厂综合管廊地下给排水管道施工工程的开槽、运输、回填工程,工程工期2019年4月1日起,2019年5月10日止,原告按被告***的工期圆满完工并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经业主验收合格,甲方全部付清乙方工程款”。被告***给原告转账55500元整,被告***给原告转账45500元整。剩余工程款227119元至今未付。三被告负有连带责任。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被告***的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采购,施工途中,被告***出现资金问题,因此被告***接手向原告**付款的工作,向原告支付5.5万元。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被告***资金不到位影响施工,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诉请的数额没有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与被告***是合作关系,不清楚被告***付给原告多少钱。被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结算,需等结算后才能支付原告款项。
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唐山中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被告***,并已经按照合同要求付清了被告***的合同款。原告所诉款项与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全厂综合管廊地下给排水管道施工工程(17#路第二段)承包给被告***。被告***与被告***就上述项目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诚挚合作,互惠互利。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被告***在河钢乐钢建筑工地17号路地下管网施工中的开槽、运输、回填全部承包给原告**施工。该协议约定工程已完工,并由被告***、***聘请的结算人员杨树青出具完工证及结算单。另经查,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付清被告***合同约定款项。被告***、***合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1000元。剩余工程款227119元未付给原告。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711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均对该款项认可,该款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付清款项,原被告对此事均已认可,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227119元整。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