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6322号
原告:扬州市龙马滑模设备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嘶马环镇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唐山市高新区庆南西道170号。
原告扬州市龙马滑模设备厂(以下简称扬州龙马设备)与被告唐山中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龙马设备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龙马设备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龙马设备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扬州龙马设备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