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6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环内)天百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926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2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8322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