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7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环内)天百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926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2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开放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27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名下27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