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119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427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2号世纪金园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84146J。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