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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76号 原告:***,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8414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