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76号
原告:***,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8414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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