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31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法院委托正在进行司法鉴定,诉讼请求尚不明确,原告可待鉴定结束后,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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