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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0962号 原告: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