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浩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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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02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杭州浩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美都碧云天1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暴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杭州浩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文佳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翀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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