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3989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1490L。
法定代表人:李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U5ULC64。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84元,其余128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袁 辉
审 判 员 杭萌萌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苏明超
书 记 员 张文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