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3财保68号
申请人:陕西玖业景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金融广场B座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CN6H842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宝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名京九合院锦荟苑16号楼2单元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44915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玖业景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宝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玖业景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宝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288.38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宝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44288.38元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