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5民初148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窑洞群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田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田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