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9民初103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聂甲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