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1732号
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8号一幢20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34937C。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伦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财政路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96660551D。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5.55元,由原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