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9民初6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国,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经本院督促,被告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27,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