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执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叙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柴伦继,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
陕西万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11190.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等基本情况。
经执行财产调查:
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全国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其名下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
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网银等账户无存款;
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登记,但均办理了抵押贷款,且本院已到不动产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
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可认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海军
审判员  陈 梅
审判员  马祥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