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5122民初1571号
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钱东镇大陇居委会西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1564915J。
法定代表人:黄润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1幢1107号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990424X8。
法定代表人:黄锡彬。
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33657.49元;2.判令被告支付第一项有关款项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第一项有关款项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6005),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含税总造价确定为人民币1804649.73元等相关内容。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7009),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含税总造价确定为人民币1209883.23元等相关内容。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7010),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含税总造价确定为人民币5279424.41元等相关内容。此外,原告承接了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5020),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含税总造价确定为人民币3513683.85元等相关内容。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变更,变更项目的工程增款为人民币479812.27元。上述合同所涉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并移交,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033657.4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6005),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合同造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安全要求、材料要求、甲乙双方职责、工程保修、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造价双方约定工程由乙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1804649.73元(按《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预算书》总造价下浮7%计算)。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结算方式:(1)上述包干合同价承包范围内如无工程量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2)室外市政给水管网接入小区供水管道安装长度己综合考虑在本工程的招标预算书造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应以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结算时按实调整;(4)工程变更部分结算时,其造价的计算基础、相关费率及计价程序按照如下办法执行:a、人工、材料(辅材)、机械台班价格,相关费率、规费及定额子目执行原预算书中相应计价方式和计价程序;b、主材、设备价格执行原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主材、设备单价,如有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乙方应及时将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的单价报送甲方审核,由甲乙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确认,作为结算时调整依据;c、如出现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未有出现的子目,按照广东省2010定额相应的子目及计价程序套用计取。(5)变更部分工程造价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下浮率调整后并入工程结算价中,多增少退。(6)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7)本工程施工总承包配合费按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2%计取。”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七条约定:“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室内管道安装至50%的工程量,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造价3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万元);(2)泵房设备安装完毕,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造价15%的工程款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万元);(3)住户水表安装完毕,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造价15%的工程款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万元);(4)室外管道安装完毕,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万元)。3、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合同造价的90%。4、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5、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请款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票据之日起14天内付款。”关于竣工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5、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在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以取得质监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工程保修约定如下:“1、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以质监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起计算。2、保修金:按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计,按上述“第七条‘付款方式’第2点第(7)小点”约定付款方式支付。”该工程于2016年7月10日开工,施工过程中产生3张《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XGJY[GS]QZ001、XGJY[GS]QZ002、XGJY[GS]QZ003,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2017年11月10日竣工,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质量评定合格。2019年1月2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审定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造价1817199.36元。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本部工作人员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签证单》交朱树帆签收。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60000元,尚欠工程款557199.36元。
2017年5月2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7009),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合同造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材料要求、甲乙双方职责、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造价双方约定工程由乙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1209883.23元。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结算方式:(1)上述包干合同价承包范围内如无工程量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应以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结算时按实调整;(3)工程变更部分结算时,其造价的计算基础、相关费率及计价程序按照如下办法执行:a、人工、材料(辅材)、机械台班价格,相关费率、规费及定额子目执行原预算书中相应计价方式和计价程序;b、主材、设备价格执行原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主材、设备单价,如有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乙方应及时将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的单价报送甲方审核,由甲乙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确认,作为结算时调整依据;c、如出现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未有出现的子目,按照广东省2010定额相应的子目及计价程序套用计取。(4)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5)本工程施工总承包配合费按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2%计取。”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七条约定:“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工程全部封顶后,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50%作为工程进度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整。(2)预埋安装及弱电线管内穿铁线完毕,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40%作为工程进度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整。(3)弱电线管穿线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请款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票据之日起14天内付款。该工程于2015年11月28日开工,2017年12月5日竣工,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质量评定合格,2018年1月3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造价1209883.23元。2018年12月15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结算金额1209883.23元,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支付申报审批表》交朱树帆签收。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尚欠工程款129883.23元。
2017年5月2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7010),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合同造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材料要求、甲乙双方职责、工程保修、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造价双方约定工程由乙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5279424.41元(按《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施预算书》总造价下浮17%计算)。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结算方式:(1)上述包干合同价承包范围内如无工程量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应以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结算时按实调整;(3)工程变更部分结算时,其造价的计算基础、相关费率及计价程序按照如下办法执行:a、人工、材料(辅材)、机械台班价格,相关费率、规费及定额子目执行原预算书中相应计价方式和计价程序;b、主材、设备价格执行原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主材、设备单价,如有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乙方应及时将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的单价报送甲方审核,由甲乙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确认,作为结算时调整依据;c、如出现乙方投标报价预算书中未有出现的子目,按照广东省2010定额相应的子目及计价程序套用计取。(4)变更部分工程造价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下浮率调整后并入工程结算价中,多增少退。(5)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6)本工程施工总承包配合费按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2%计取。”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七条约定:“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20%作为工程备料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2)金属线槽、配电箱安装完成后,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进度款,共计人民币158万元整。(3)电缆、灯具安装完成,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进度款,共计人民币158万元整。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并移交本小区物业部门管理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合同造价的90%。3、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l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4、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请款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票据之日起14天内付款。”关于竣工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5、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在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以取得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工程保修约定如下:“1、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以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起计算。2、保修金:按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计,按上述“第七条‘付款方式’第3点”约定付款方式支付。”该工程于2017年4月26日开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2017年11月15日竣工,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质量评定合格,并于2018年2月2日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移交,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造价5389710.8元。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签证单》交朱树帆签收。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751481元,尚欠工程款638229.8元。
2015年12月15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ta2015020),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合同造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安全要求、材料要求、甲乙双方职责、工程保修、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造价双方约定工程由乙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3513683.85元(按《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预算书》总造价下浮12.85%计算)。关于结算方式,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结算方式:(1)上述包干合同价承包范围内如无工程量修改及变更,结算时不作调整;(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应以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结算时按实调整;(3)工程修改及变更部分结算时,其造价的计算基础、相关费率及计价程序按照如下办法执行:a、人工、材料(辅材)、机械台班价格,相关费率、规费及定额子目执行原预算书中相应计价方式和计价程序,并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下浮率调整后作为结算价,多增少退;b、主材、设备价格执行原预算书中主材、设备单价,如有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乙方应及时将缺漏或新增主材、设备的单价报送甲方审核,由甲乙双方协商后通过书面确认,作为结算时调整依据;c、如出现预算书外新增的子目,按照广东省2010定额相应的子目及计价程序套用计取。(4)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5)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按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2%计取。(6)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含完整无误的与现场一致的竣工围及相关变更依据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如需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工程结算定案书。”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七条约定:“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1)预埋工作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5%的工程款为人民币拾柒万元整(¥17万元)。(2)室内管道和设备安装至50%的工程量,甲方支付乙方室内合同造价3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86万元)。(3)室外管道安装至50%的工程量,甲方支付乙方室外合同造价3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拾玖万元整(¥19万元)。(4)室内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室内合同造价4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万元)。(5)室外管道安装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室外合同造价40%的工程款为人民币儿拾伍万元整(¥25万元)。3、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0%。4、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5、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请款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票据之日起14天内付款。”关于竣工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本工程性质和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6、甲方收到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7、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取得质监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8、验收完毕,乙方与甲方工程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工程保修约定如下:“1、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以质检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起计算。2、保修金:按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计,按上述“第七条‘付款方式’第2点第(5)”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因续约期限将到,项目及人员调整等原因于2016年6月10日与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汕头市博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致《工程联系单》,授权委托“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新港家园排水系统项目,合同内容一切事务由“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当一切法律责任。该工程于2015年11月28日开工,施工过程中产生20张《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XGJYQZ[PS]001至XGJYQZ[PS]020,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2017年11月20日竣工,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质量评定合格,并于2018年2月2日对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移交,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造价3870660.1元。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将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地下室排水管、室外排水管、室外污水井、雨水井、管道土方挖填、室外化粪池减少、增加的费用及《工程签证单》等资料交朱树帆签收。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162315元,尚欠工程款708345.1元。
原告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四个工程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033657.49元,因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及代理的《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负有按照约定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物业低压配电系统、排水系统安装的义务,被告负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审定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造价1817199.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关于合同造价约定工程由原告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1804649.73元,工程量变更以被告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按时进行结算调整,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共产生3张《工程签证单》,增加费用12549.63元。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签证单》交朱树帆签收,被告签收工程结算书后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于其不利的诉讼风险。原告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为1817199.36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260000元,尚欠工程款557199.36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工程欠款557199.36元。根据《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14天内,工程款应付至合同造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2月8日前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造价的90%即应支付工程款364184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即应支付工程款102155.39元(1817199.36元×95%-1260000元-364184元),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即90859.97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即被告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质量保修金45429.98元;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即被告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余下质量保修金45429.98元。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被告应于2018年2月9日起以3641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5日起以102155.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以45429.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45429.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作出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验收合格,2018年1月3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造价1209883.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关于合同造价约定工程由原告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1209883.23元,工程量变更以被告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按时进行结算调整,2018年12月15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结算书》及《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支付申报审批表》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支付申报审批表》交朱树帆签收。被告签收工程结算书后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于其不利的诉讼风险。原告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工程款为1209883.23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080000元,尚欠工程款129883.23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工程款129883.23元。根据《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弱电线管穿线完毕,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9日前支付工程款129883.23。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0日起以129883.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作出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审定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造价538971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关于合同造价约定工程由原告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5279424.41元,工程量变更以被告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按时进行结算调整。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共产生4张《工程签证单》。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签证单》交朱树帆签收,被告签收工程结算书后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于其不利的诉讼风险。原告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为5389710.8元,被告已付工程款4751481元,尚欠工程款638229.8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工程款638229.8元。根据《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l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根据该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即应支付工程款368744.26元(5389710.8元×95%-4751481元),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即269485.54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即被告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质量保修金134742.77元;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即被告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余下质量保修金134742.77元。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被告应于2019年2月5日起以368744.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起以134742.7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134742.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作出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0日原告广东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造价387066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关于合同造价约定工程由原告方一次性包干,含税包干总造价确定为3513683.85元,工程量变更以被告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计算依据按时进行结算调整。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发生变更,增加费用356976.25元。2019年1月21日林孝彬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陈一峰签收,并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地下室排水管、室外排水管、室外污水井、雨水井、管道土方挖填、室外化粪池减少、增加的费用及《工程签证单》等资料交朱树帆签收,被告签收工程结算书后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于其不利的诉讼风险。原告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为3870660.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162315元,尚欠工程款708345.1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工程款708345.1元。根据《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根据该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即应支付工程款514812元(3870660.1元×95%-3162315元),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即193533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即被告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质量保修金96766.5元;余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即被告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余下质量保修金96766.5元。关于利息,双方没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被告应于2019年2月5日起以5148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以9676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9676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作出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款557199.36元,并于2018年2月9日起以3641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5日起以102155.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起以45429.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45429.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线管预埋安装工程工程款129883.23元,并于2018年12月30日起以129883.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住宅小区物业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638229.8元,并于2019年2月5日起以368744.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起以134742.7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134742.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708345.1元,并于2019年2月5日起以5148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19年2月26日起以9676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2020年1月26日起以9676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9.26元,减半收取11534.63元,由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缴纳,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炎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