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4912号
原告:**财,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欣,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饶平县钱东镇大陇居委会西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1564915J。
法定代表人:黄润欣。
原告**财与被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财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潘晓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玉婷
书 记 员 陈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