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4912号
原告:**财,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欣,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饶平县钱东镇大陇居委会西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1564915J。
法定代表人:黄润欣。
原告**财与被告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财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潘晓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玉婷
书 记 员 陈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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