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执复51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西环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汕头市海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航空大厦2903号房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LLRJ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航空大厦2903号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2411645E。
法定代表人:曾映珊。
被执行人:汕头市宗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航空大厦2903号房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2411696N。
法定代表人:曾映珊。
被执行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航空大厦2903号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241165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道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三层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MA51EQFU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辉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7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86393725Y。
法定代表人:石军。
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玉西路12幢1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6650006971。
法定代表人:石军。
被执行人:汕头市德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9243458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嵘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头2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57646936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头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576469418R。
法定代表人:**坤。
被执行人:南澳县长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一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MA4UPUJW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融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7楼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6828828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丰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5楼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0683954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馥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一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69471915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融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20号奋发航空大厦2903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67522799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滨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陇居委会西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7156491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众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泰庄北区25-26幢、26幢夹层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08447598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盈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5楼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8639370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亿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一层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9243462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三层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MA51D8RJ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羊屿村北山老企业区A幢三层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MA51D8QY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领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19号泰业大厦A座5楼5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R16L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杏园西区13幢七层7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9640400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欣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港仔脚)南海阁大厦401号之东08号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MA52UH6L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香港中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糖街1-13号铜锣湾商业大厦6楼602室。
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浩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南海阁大酒店附楼8楼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23059908128N。
法定代表人:***。
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农商行)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2023)粤05执8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潮阳农商行与汕头市海霞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汕仲案字第1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潮阳农商行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汕头中院查明,(2019)汕仲案字第129号调解书中载明“(二十八)本案仲裁费用由上述被申请人共同负担。因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迳付申请人。”该条款内容为申请执行内容。
汕头中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只有判项或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才能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而在(2019)汕仲案字第129号调解书第(二十八)项的内容中,关于仲裁费用给付的具体数额并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潮阳农商行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2023年5月4日,汕头中院作出(2023)粤05执864号执行裁定,驳回潮阳农商行的执行申请。
潮阳农商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还申请人的仲裁费用7256750元;本案一切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经阅卷审查,本院对汕头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9)汕仲案字第129号调解书第(二十八)项的给付内容是否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发的具体内容。本案中,(2019)汕仲案字第129号调解书不但第(二十八)项的内容没有给付的数额,整个调解书也没有该项费用的具体数额。汕头中院认为潮阳农商行申请执行该生效仲裁调解书第(二十八)项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对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复议申请人潮阳农商行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汕头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5执86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