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896号
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与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人民陪审员 杨 帅
书 记 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