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5699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42.93元(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梁晓明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