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执4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南门大桥**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731983961。
法定代表人: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茶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8KKP1F。
法定代表人:唐晟文。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查控,已查封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公寓式酒店咖啡街106铺,未发现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英山县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置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 锐